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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04-22 瀏覽次數(shù):171
2024年4月19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4年云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fā)布會”上,發(fā)布了云南法院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云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入選為“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且為云南法院首例適用頂格法定賠償不正當競爭案。
簡要案情
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白藥集團)生產的“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采用了相對固定的包裝、裝潢,經長期經營使用成為云南白藥集團特有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云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特金參公司)在市場上售賣的“云南三七牙膏”(清新留蘭型)的外包裝裝潢與“云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的外包裝裝潢一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jù)上述事實,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2020)云民終875號民事判決,認定諾特金參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生效后,云南白藥集團發(fā)現(xiàn)市場上仍然有被認定為侵權的“云南三七牙膏”出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諾特金參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認為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諾特金參公司構成侵權,并判令停止侵權,賠償云南白藥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宣判后,諾特金參公司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法院生效裁判中的“停止銷售”,除已流入消費者手中的商品外,凡是在銷售商家貨架上的存在的待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均屬于停止銷售的禁令范圍,侵權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下架或者召回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經綜合考量“云南白藥牙膏”的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及銷售情況,并結合諾特金參公司的主觀故意及銷售規(guī)模,對權利人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數(shù)額可予以全額支持。諾特金參公司未遵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繼續(xù)銷售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云南法院首例適用頂格法定賠償?shù)牟徽敻偁幖m紛案。知名商品的商業(yè)標識屬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能夠與商品及商家形成緊密聯(lián)系和識別符號,能夠成為消費者作出消費選擇的考量因素,具有重要商業(yè)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仿冒行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行為。法院生效判決判令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則侵權公司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下架或召回被訴侵權產品的義務,確保侵權產品不在市場流通。本案頂格判決了較高的賠償金額,指引市場主體合理利用商業(yè)標識資源,有力保護了知名企業(yè)合法權益,懲戒了市場主體的惡意侵權行為,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環(huán)境。云南白藥集團一直非常重視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實踐,持續(xù)開展品牌的維權打假工作。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及山寨品牌,對不法行徑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后續(xù)云南白藥集團將對外加大打擊力度,通過多點布控、多措并舉,著重查處、起訴打擊各種更加隱蔽的假冒偽劣產品。與此同時,也從內部管理著手,積極開展 “技術創(chuàng)新專利保護”等員工學習培訓工作,有效提升員工產品知識素養(yǎng)及技術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品牌維權工作順利開展,保護云南白藥集團品牌,維護公司利益。
供稿:法務與合規(gu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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