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關于組織申報《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的通知
工信廳聯電子函[2017]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衛生計生委:
為貫徹落實《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工信部聯電子〔2017〕25號),促進優秀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和服務推廣應用,為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采購選型提供參考依據,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將組織開展《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錄》申報范圍
(一)智能健康養老產品
智能健康養老產品是緊密結合信息技術,具備顯著智能化、網絡化特征和健康養老服務功能的新型智能終端產品,主要包括健康管理類可穿戴設備、便攜式健康監測設備、自助式健康檢測設備、智能養老監護設備、家庭服務機器人等五大類。
(二)智慧健康養老服務
智慧健康養老服務是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智能健康養老產品和創新模式,為民眾提供的新型健康養老服務,主要包括慢性病管理服務、居家健康養老服務、個性化健康管理服務、互聯網健康咨詢服務、生活照護服務、養老機構信息化服務等六大類。
具體產品和服務分類見附件1。
二、入圍基本要求
提出產品或服務入圍申請的智慧健康養老產品生產企業或服務提供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1年;
(二)擁有所申請產品及服務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權,同一品牌同一產品或服務只能由一家企業申請;
(三)具有完善的產品銷售網絡或服務網絡、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
(四)產品生產企業2016年度智慧健康養老相關業務收入不低于800萬元或產品投放數量不低于1萬臺,服務提供企業2016年度智慧健康養老相關業務收入不低于600萬元或服務人數不少于5000人;
(五)產品應為具有技術先進性的量產的定型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并已大規模應用;服務應為市場已推廣的成熟服務。
三、組織實施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目錄》的申報和評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相關單位進行申報。
(二)申請企業按要求填寫《目錄》申報書(見附件2,產品按型號申請),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三)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確定擬推薦的產品及服務名單,出具三部門蓋章的推薦意見函,連同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于2018年2月28日前以EMS郵寄或機要交換方式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8號樓。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產品、服務進行評審,嚴格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入圍《目錄》的產品和服務。
(五)評選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官方網站對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正式發布《目錄》。
(六)《目錄》根據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定期予以更新。
四、管理和激勵措施
(一)產品生產企業應保障入圍《目錄》產品的生產、市場供應和售后服務,服務提供企業應做好入圍《目錄》服務的市場推廣,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把好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關,努力樹立行業標桿。
(二)入圍《目錄》產品和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以及有關部門開展的質量監督。監督中發現的質量等問題一經核實,取消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入圍資格。
(三)鼓勵智慧健康養老相關各級政府資金和社會資金優先支持進入《目錄》的產品、服務及其相關企業。
(四)鼓勵各地民政、衛生計生等用戶部門在智慧健康養老相關項目的采購選型中,優先支持《目錄》內產品及服務。
(五)加大對《目錄》的宣傳推介力度,利用相關部門官網、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以及召開發布會、行業論壇等形式,擴大入圍產品和服務的影響力。
附件:
1.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分類
2.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申報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11月17日
(聯系人及電話:王中 010-68208283/010-68208243)
來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