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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4-14 瀏覽次數:276
患者享權利:可查閱和復制病歷
《條例》指出,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賬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查閱、復制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死亡或者無法自主表達意愿的,其近親屬有權查閱、復制其病歷資料。
符合要求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制服務;病歷資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對已完成的病歷資料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資料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方人員在場。醫療機構應當在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患方要求開列復制病歷資料清單的,醫療機構應當開列清單,由醫患雙方蓋章或者簽名后各執一份。對同一病歷資料,醫療機構一般只對患方提供一次復制服務。
患者不可以:在醫療機構設靈堂
不過,《條例》也指出,患者及其近親屬等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侮辱、誹謗、威脅、追逐、攔截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二)沖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封堵醫療機構通道;(三)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等;(四)盜竊、搶奪病歷資料、檔案,損毀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設施;(五)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六)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公共場所,或者阻撓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醫療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對擾亂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帶離現場調查處理;對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查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賠償有保障:建醫療責任險制度
《條例》指出,各地區應當在征求公立醫療機構意見后,選擇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風險互助金制度,建立適應本地區實際需要的統一的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風險分擔制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政策。
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醫療機構應當與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明確具體權利義務,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承保機構支付保險費,保險費按照規定計入成本。
醫療糾紛發生后,投保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承保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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